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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報導員警執勤過當 判賠12萬澄清說明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
  • 聯絡人:組長 藍振原
  • 聯絡資訊:02-27234988

 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104年7月19日15時30分許,接獲110通報永吉路517巷有互毆案件,經派員前往發現1名受傷男子及其妻在場,遂請119派員協助送醫,等待救護車抵達過程中,其妻主動提供涉案嫌疑人身分及處所,並帶同警方前往店家查訪。
   
 員警到場查證犯嫌身分時,店家內之劉姓女子大聲咆哮並持類似鐵架工具揮舞,恐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,經警勸導制止未果,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實施保護管束,劉女拒絕配合,家人亦從旁阻擾,拉扯過程中劉女稱身體不適,員警立即洽請119協助,並全程陪同就醫。未料劉女至急診室後仍不停向員警及在場人等謾罵咆哮,擾亂院內安寧秩序及影響其他病患就診,俟其接受檢查完竣確認無礙,劉女仍持續喧鬧瘋狂行為,經警認符合保護管束之要件,遂依法將其帶返派出所實施保護管束,過程中劉女委任律師均在場見聞,對員警處置尚無疑義。
  
 案經劉女對執勤員警提出傷害、偽造文書等告訴,並提供影像證據資料供院檢偵審,信義分局主張影像有遭剪輯、片段截取、消音等情混淆視聽。且劉女在醫療院所內脫序行為,有影響他人及公共安全之虞,依法實施保護管束及簽立管束通知書等,處置過程均無違誤。上開刑事訴訟程序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,認員警係依法令執行職務之行為及採取之必要手段,裁定不起訴處分,復經劉女聲請再議,仍遭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。
   
 劉女另主張國家賠償新臺幣(以下同)51餘萬元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賠償計12萬元,其餘之聲請均駁回,信義分局嚴正表達對於司法審判之尊重外,並力挺執勤員警執法之決心,將對於法院判決之論點,進一步彙整相關卷資證據,持續提出上訴,以維護社會秩序及捍衛員警執法尊嚴。